学校泄露隐私,造成学生精神分裂案
日期:2017年12月02日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热度:
【案例简介】
几年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民事案件。一位学生的母亲在起诉书中称,儿子2000年就读于丰台某小学,2004年7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留级。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母亲应学校要求到医院给孩子开了一张“中等智力低下的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儿子年龄已大,不适宜留级,希望让他升入初中。 然而,她没有想到,这张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的精神伤害。学校很快把这个秘密公之于众。课上,个别老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多次侮辱他是“弱智、白痴、大傻子”;课间,个别同学还轮流打他,让他喊自己是“大傻子”。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学校、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学校将学生“中等智力低下”的秘密公之于众,是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教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辱骂学生是“弱智、白痴、大傻子”不仅侮辱了学生的人格,也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教师任由学生打骂同学,没有尽到管理学生、保护学生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学校、教师都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学校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教师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应该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