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放假回家路上玩耍溺水身亡
日期:2017年12月02日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热度:
【案例简介】
据《宁波晚报》
【案例分析】
责任认定:法院认为,(1)尽管被临时安排在正常教学时间,但学校因教师培训,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是有权对教学、休息作出安排的。本案中两位学生已经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告知他们将放假决定转告自己父母,并无不当。(2)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而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监护关系。学校只有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意外,才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民事责任。家长认为学校临时放假没通知到他们,就意味着对学生管理的职责没移交给他们,混淆了学校的基本职责与父母监护责任这两种不同的关系。(3)学生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各种合法权益。案发当天孩子本因回家吃中饭,可父母连孩子是否回家吃饭也采取放任态度,以致孩子脱离父母监护,实施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高危险的游泳活动,最终导致溺水身亡。孩子出意外,过错在父母,学校不应负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