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被教室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
日期:2017年12月02日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热度:
【案例简介】
【案例分析】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和管理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备设施陈旧、老化,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学校因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向建筑施工者,设备的生产或销售者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