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第二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章程
2011-09-02 08:42:00
一、 宗旨
第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接受校党委、团委的领导和指导,在归口教研组指导教师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具有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的活动。
第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承担着校园文化建设的重任,以丰富课余生活,提高同学素质,创造优良的文化、艺术、体育、学术氛围为目的,为校园文化建设和发展服务,为同学的全面成长成才服务。
二、学生社团的申请
第三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的专业范围和活动方针;
2.有固定的社团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3.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觉悟、业务能力的骨干成员;
4.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承认并严格执行本章程及有关管理细则;
5.有相应的归口教研组的教师担任社团活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
2.该社团组织名称、章程、宗旨和组织机构及经费使用办法;
3.负责人姓名、年龄、班级、职务及主要组成成员;
4.党员指导教师或归口教研组业务指导教师姓名。
第五条 社团可聘请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或顾问,但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六条 凡是取得泰兴市第二高级中学学籍的在校学生满15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和爱好,自愿遵守社团规章制度者均可申报成立社团。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3.由校团委或归口指导教师认可承认的有较好业务和组织能力的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业水平测试不及格者;
2.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老师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三、学生社团的终止
第八条 社团的终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行解散,一是由校团委予以取缔,任何社团的自行解散,都需按章程有关规定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可以提出自行解散:
1.该社团全体成员通过决议要求解散;
2.被校团委批准的需合并或分立必须解散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取缔:
1.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细则,并且经校团委批评指出后,仍不加改正的;
2.内部组织机构涣散,负责人领导不力,经校团委调整后,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3.有其他严重问题,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和工作的。
第十条 学生社团终止需经校团委研究决定,并予审核批准。予以批准的,该社团批准之日起解散,其成员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活动,其结余会费及物资上交校团委,由校团委统一处理。
四、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
第十一条 每学期初各社团应制订社团活动计划书,计划书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活动方式、参与人员、活动所需经费。所有活动由校团委与社团共同协商统筹下开展。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应积极响应学校号召,结合本社团特点,活动的筹划应本着可行、合规的原则,组织以紧密、有序为准则,做到悉心准备,高效操作,力争获得最大成功,适时推出面向全体同学的特色活动,展示各社团风采。
第十三条 各社团尖确立固定的常规活动,定期组织会员活动或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举行活动;每次活动后,须将该活动情况写成简报,另附经费使用情况并说明会员意见,报校团委备案;每月社团负责人例会时,各负责人必需到场,并上交校团委本社团工作简报和近期活动计划。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提前报请校团委批准备案:
1.邀请校外人员共同参加活动;
2.与外校学生社团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3.到校外组织和开展活动;
4.其它影响重大的活动。
五、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的权利如下:
1.参加社团活动权;
2.对社团的工作有讨论、建议、检举和监督权;
3.社团成员享有指导教师专业业务的培训权;
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的义务如下:
1.遵守本社团章程及其决议;
2.维护学生社团集体荣誉,勇于同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完成社团联合会交给的任务;在社团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为校团委及社团发展谏言献策。
六、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校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考评,给予优秀社团及社团优秀成员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校团委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各种会议的社团负责人,以及无故不完成校团委交给的任务的社团组织和个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要取消该社团及个人评选先进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该同学社团成员资格。本章程适用于江苏省泰兴市第二高级中学的学生社团管理,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具体实施问题由校团委负责。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泰兴市第二高级中学 团委
二○一一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