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第二高级中学学生会干部职责条例

2009-09-08 16:24:00

泰兴市第二高级中学学生会干部职责条例

 

1.学生会干部必须遵守学校各项制度,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必须注意自己在校内校外的言行,不染发,不佩带首饰、挂件,不谈恋爱,不散布不利于团结、不利于学生会工作的议论。

2.学生会干部应及时并认真地完成分配的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无故推迟不执行。

3.学生会干部在工作时必须要严肃、认真、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不能有包庇他人或他班、自己班的行为。

4.各部门除完成自己份内工作外,还要配合其它部搞好各项工作,积极策划每一项活动,并及时反馈活动效果。

5.各部门必须服从学生会主席和学校团委书记的领导。能以和谐的态度处理问题,对老师要尊敬,并虚心听取老师的意见与建议,努力改善,不出现与老师顶撞现象。

6.在例会期间,不得无故迟到或旷会,因事不能出席者需提前交假条予上级,请假理由必须正当。

7.学生会干部不得以学生会、团委的名义为借口而无故旷课。学生会内部各类会议必须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任何自修时间。

8.凡违反本条例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留会察看、退会的处分。

                                 泰兴市第二高级中学团委、学生会

二○○九年九月